【中大暴動】涉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1人獲釋3人罪成還押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07 13:58

最後更新: 2021/07/07 19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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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中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,4名大專生否認暴動、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受審,案件今(7日)於區域法院裁決,為首宗涉中大衝突裁決的案件。其中兩人被裁定暴動罪成,另兩人暴動罪脱,其中1人涉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罪脱。而其中3名被告另被控違反《禁蒙面法》則罪成,即4人中只有涉案理大男生獲無罪釋放。案件押後至7月21日作進一步求情及判刑,並為首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3人還押候判。

4名被告案發時均為大專生,分別是中大學生陳起行(23歲)、理大學生李俊皓(25歲)、IVE學生張俊浩(20歲)、中大學生鄧希雯(24歲)。

陳及李今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,張及鄧暴動罪名成立。陳、張及鄧另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,張則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,現場片段顯示,次被告李俊皓被3名警員制服時,李在地上爬行,有警員將他拉起及再拉倒在地上,李的後腦看似觸地,隨即有血液慢慢流出,地下留有血漿。而當時拘捕他的警員仍未出現,與其證供所稱自己一人追捕被告的說法不同,法官認為該拘捕警員的證供與片段有矛盾,他稱被告自己失去平衡,法官認為其解釋牽強,所說與事實不符。

就首兩名被告的暴動罪,法官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,以及逗留多久等,控方僅指被告被捕時身處暴動附近,身穿涉案衣著及有裝備,但缺乏言語或行為上參與暴動的證據,例如叫喊、侮辱、與集結人士一同推進等,故裁定2人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就另外兩名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的暴動罪,法官指張自辯稱因好奇而留在中大游走,及後被神秘女子帶到暴動核心位置,是匪夷所思的說法;該女子及後提供手套及防毒面罩,並協助他離開,但及後卻失蹤,法官認為張在庭上謊話連篇及編造故事,找藉口開脫,並反問張,有神秘女子帶他到暴動現場後。

就被告鄧希雯的自辯,法官指出她的供詞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,法官不相信她的辯解,即戴上面罩後進入自己「感官世界」,沒有留意到現場情況;法官認為暴動時的13分鐘猶如戰場,她必然觀察到此情此景,以及聞到催淚煙。對於鄧解釋在「感官世界」內體驗可以獲得文學創作的靈感,法官認為是削足適履,為留守及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編藉口。法官裁定兩人暴動罪成,並指鄧有足夠時間離開,卻逗留暴動核心13分鐘,並穿著示威者的衣著及裝備,與他們同一陣線,鼓勵其他人「齊上齊落」及使用暴力與警方對抗。

法官就陳、張及鄧違反蒙面法一罪指,辯方律師曾經在結案陳詞時指,就《禁蒙面法》控罪,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,但經法官提醒後,辯方同意只需要證明被告蒙面時身處非法集結現場,而無需證明被告有參與。法官認為3人沒有蒙面的合理辯解,陳曾表示是為了防止吸入催淚煙等而戴上防毒面罩,但法官並不接納,指真正保護自己的方法是,離開非法集結的現場,故3人該罪罪成。

張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,法官認為警員稱首次搜袋時未有發現剪刀及鐳射筆,但個多小時後才突然找出,而剪刀及鐳射筆並非細小的物件,警員就此點沒有合理解釋。

被裁定違反蒙面法罪成的首被告陳起行透過大律師求情指,被告審訊時對大部分控方說法不爭議,而且此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,相信其立法原意是蒙面並非極嚴重罪行,要求法官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服告。

被裁定暴動及違反蒙面法罪成的兩名被告張俊浩及鄧希雯,其大律師分別求情指張是沒有案底、是有責任感的青年。鄧品格良好,且無證據指她投擲汽油彈或襲警等,根據梁天琦一案案例,被告僅屬於留守現場一類參與者。

辯方大律師又引用2018年的暴動案例,但法官提醒辯方可參考2020年9月至11月、較為新近的上訴庭案例,並於下次進一步求情時引用。案件押後至7月21日下午求情及判刑,期間會為首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。3名罪成的被告還押候判。

法官最後感謝控辯雙方,並特別讚賞案中指揮官鍾家平,在本案中以30人的警力面對大量群眾執法時表現克制。

控罪指,4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 11月12日,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,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。

陳起行、張俊浩及鄧希雯另被控1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,即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;而張俊浩則另被控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,即1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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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